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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王作富教授是一座只能仰望的高山

陈兴良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24-01-11
来源|刑事法判解
原载于《刑事法评论》第31卷
作者 |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山色不言语:王作富教授学术印象


历史就像一条河流,既有遥远于崇山峻岭时的曲折,也有流淌在平川原野时的绵延。其实,这是同条河流。对于王作富教授的学术生涯来说,前半生的险峻和后半生的畅达恰好成为一个鲜明的对比。而我们这一代刑法学人,没有经历过过去学术生态的荒唐,因而也就很难体会今日学术境遇的顺畅。王作富教授对于我们来说,是一座只能仰望的高山:

山色不言语,浮云难遮蔽。



在20世纪80—90年代,我国刑法学界处于一个恢复重建的历史时期。这个时期活跃在我国刑法学术舞台上的学者,20世纪50年代初大多曾经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聆听过苏俄刑法专家授课。

那时有北高南马之称:北高指在中国人民大学任教的高铭暄教授,南马指在武汉大学任教的马克昌教授。高铭暄教授和马克昌教授都是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毕业生中的佼佼者。除此之外,在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任教的王作富教授也与高、马具有相同的求学背景在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科,往往是高、王并称。就学术成就而论,高、王可以说是双峰并峙,在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这两个研究领域各领风骚;就为人处事而言,高、王又是二水分流,各有其人格魅力。

▲1986年8月,盛年的“北高”(高铭暄)与“南马”(马克昌,左)

我有幸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以后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先后师从王作富教授和高铭暄教授:其中,王作富教授是我的硕士生导师,而高铭暄教授是我的博士生导师,同时,王作富教授又担任我的博士生副导师。俗话说:“名师出高徒。师是名师,高徒则未必。如今高、王均已年届耄耋,必将以共和国刑法学科奠基人的身份载入我国刑法学术史册。作为王作富教授的亲炙弟子,我想对王作富教授的刑法学术贡献略加描述与评论,以此献给王作富教授从教60周年。

1986年9月,北京紫竹院,王作富(左三)和高铭暄(右三)与他们的学生,从左至右依次为:陈兴良(左一)、赵秉志(左二)、姜伟(右二)、周振想(右一)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刚从十年动乱中复苏,法制也开始重建。正是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我于1978年2月底来到燕园,成为北京大学法律系77级的一名新生。那时的北大校园尚可以闻到“文革”的硝烟味道,经过北京风沙过滤的阳光洒在零落的三角地,早春的空气中弥漫着肃杀的气氛,就像是一处激战过后不久、刚被打扫过的战场。

入学之际,百法待立,作为法律系的学生却是无法可学。对于法律这门学科,我们这些“文革”中成长起来的、不知法为何物的学生,可以说是十分陌生,实在不知如何开始我们的学业。因此,在入校后不久,法律系组织了一场关于学习方法的讲座,邀请法律系三位资深教师给我们传授学习方法。在这些教师中,正好有王作富教授。那时中国人民大学还没有复校,在“文革”中,中国人民大学被撤销以后,197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部分教师并入北京大学法律系。王作富教授也在其列。在我入读北京大学法律系的这一年(1978年),王作富教授50周岁。虽然讲了些什么早就忘了,但王作富教授温文尔雅的形象还是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半年以后,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其法律系亦旋即复建,王作富教授由此返回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任教。这是我与王作富教授的第一次见面,地点是在1978年初春的北京大学。当然,王作富教授不可能知道我——一名刚入学还没有开始正规学习的新生。

80年代北大图书馆

我是在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以后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硕士学位的,记得考试时间是1981年9月份。该年11月左右为打听录取情况,我的室友谢维宪同学陪我一起去人大静园的家属宿舍见过王作富教授,过了一个多月,我终于收到了录取通知书,于次年2月成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1级的硕士研究生,正式成为王作富教授的学生。算起来,我是王作富教授指导的第二届硕士生,与我同届的还有张智辉。王作富教授指导的第一位硕士生是王仲兴,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我们这一级硕士生的刑法课程,总论是高铭暄老师教授,各论是王作富老师教授。出于对理论的喜爱,刑法总论以其具有对称性的体系性对初学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而刑法各论则因其零碎,缺乏体系性使人感觉乏味。

不过,在我听了王作富教授的刑法各论课程以后,完全改变了对于刑法各论的偏见。其实,各论的实践性与总论的理论性相映成趣,各有吸引人之处。在王作富教授的课堂上,许多复杂的问题往往被王作富教授一点就透,深受启迪。

例如关于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分,在刑法理论上如何加以正确说明,是一个较为困难的问题。这里的困难不在于法律规定,而在于某些案件中事实本身的复杂性。从法律上来说,抢劫罪是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取他人财物,而抢夺罪是非暴力地夺取他人财物。因此,抢劫罪与抢夺罪在非法取得财物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其最明显的区分就在于是否使用暴力。这一解释当然是正确的,对于大多数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分是适用的。但在某些抢夺罪中,行为人并非完全不使用强力。对此,王作富教授十分经典地指出:抢夺也是用强力夺取,但是,和抢劫的暴力不同就在于,抢夺行为的力是用在物上,而抢劫行为的力则是用在被害人身上。同样是用强力,力用在物的身上是抢夺,力用在人身上是抢劫。就这样,王作富教授以十分简洁的语言,揭示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分,令人印象深刻。

据我体会,从王作富教授那里接受的为学之道就是理论联系实际。我的硕士论文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这是一个刑法总论的题目,但在写作过程中根据王作富教授的指导,在论文中贯彻了应用性原则。在十多年以后,我回顾这段经历的时候,写下了这样的感受:“在硕士生毕业的时候,我选择正当防卫作为我的硕士论文选题。正当防卫是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正当防卫限度如何掌握,成为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王作富教授作为硕士论文的指导老师,其立足于实践的学问之道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记得王先生看完我的硕士论文初稿以后,明确地告诉我,把你自己设想为一个法官,面对许多正当防卫案件,你怎么处理?应该提出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作为认定正当防卫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我就不是把正当防卫当做一个纯粹理论问题来构造,而是作为一个实际问题来掌握。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刑法研究方法,是高、王两位教授所竭力倡导的,并成为中国主导的刑法理论风格。

当时,我醉心于理论,对过于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有些不屑。所以,正当防卫硕士论文的初稿也是竭尽所能地去挖掘这一制度背后的根源,例如对于防卫本能的人类学探讨,以及对防卫意识的心理学分析,等等,都力图使论文达到一定的哲学高度。尤其是对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从人类的起摞谈起,洋洋洒洒数千言的叙述,几乎把正当防卫的制度史写成了一部人类史。这种无限制地拔高的写法,就像抓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使论文空泛而不接地气。这对于一篇刑法学论文来说,是十分致命的。正是王作富教授的耳提面命、当头棒喝,使我猛然觉醒,由此我获得了一种司法的视角,这也为我此后从刑法哲学到刑法教义学的学术转向奠定了基础。可以说,通过硕士论文的指导,王作富教授向我传递了某种学术方向的信息,使我获益终身。不仅如此,在硕士论文的指导过程中,王作富教授为学的严谨与较真的治学态度,也使我深受教育。

当我从王作富教授那里取回我的6万言的硕土论文初稿的时候,我惊讶地发现,王作富教授在500字大稿纸的四周布满了密密麻麻的红字。王作富教授几乎是逐句地对我的论文进行了修改,哪怕是一些习惯性表述也加以改正。当我捧着这叠倾注了王作富教授心血的稿纸的时候,有着更多的感动,也有一种挫折感。本来我对文字还是较为自信的,因为上大学之前在家乡的公安局当过秘书,写过不少材料,在写作能力上自以为还是过硬的。在王作富教授对我论文的大幅度的修改面前,我有些怀疑自己的写作能力。经过这样的遭遇,我发现了自己的无知,也就激起了求知的渴望,才有后来的进步。现在回顾那青涩的求学岁月,恍若时光倒流,平添一种回忆的满足。

▲陈兴良教授著作一览

硕士生毕业以后,因为刑法教研室急需补充新生力量,我也就顺理成章地留校任教,成为王作富教授的同事。当时正是高校人才青黄不接之际,我们这个年级的13个同学中,除了直接读博的赵秉志教授以外,其他同学大部分都留校了,补充到各个专业。例如民法的王利明、楚建、郑立群,国际经济法的赵秀文、胡翔,刑事诉讼法的孙飞,刑法除了我以外,还有已经过世的周振想教授等。当时,王作富教授是刑法教研室的副主任,主任是鲁风老师。直到鲁风老师离休以后,王作富教授才接任刑法教研室主任。我在留校任教的同时,1984年考上了高铭暄教授的第一届博士生,开始了边学习边工作的生活。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以及后来的法学院的刑法教研室,我前后一共工作了13年。这13年中,从助教、讲师、副教授到教授,直到1994年评上博士生导师,用了差不多10年时间。这个速度,在当时的同龄人中算是较快的。

我对照了一下王作富教授的简历,1952年留校任教,1956年评上讲师,直到1978年才晋升副教授,也就是说,王作富教授讲师就当了22年。1985年王作富教授晋升为教授,在他这一代人当中,晋升教授的时间算是较早的。但从时间上来看,从1952年留校到1985年晋升教授,整整用了33年的时间。这中间浪费掉的23年时间,就是从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到1978年“文革”正式结束、改革开放路线确立。对比王作富教授的成长经历,我们这一代人是何其幸也。

当我1982年2月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为刑法专业硕士生的时候,王作富教授已经任教30周年。这一年,王作富教授54岁,也差不多是我现在的岁数。那时候,王作富教授才刚刚开始其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学术生涯。

▲高铭暄教授与王作富教授

1982年,王作富教授参与编写的统编教材《刑法学》出版,该书是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副主编是马克昌教授和高格教授,王作富教授是撰稿者之一。该书是我国新中国第一代刑法学人在学术上的一个集体亮相,也是我国刑法学的振兴之作。我清楚地记得,该书是我1982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以后才出版的,在开始之前对于高、王两位导师的学术声望并无了解,即使是对刑法学科也所知甚少。正是通过统编教材《刑法学》,我才了解了我国刑法学的研究状况,也了解了高、王的学术水平。当然,在入学之初,我并没有想到将来会与王作富教授成为同事,并在他的带领下进入刑法的学术殿堂。

王作富教授主编的《中国刑法适用》是我们合作的第一部作品,该书1987年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作者还有鲁风、赵秉志、周振想。该书的前身《刑法》,是1985年前后我们为司法部律师函授学院编写的一部刑法教材,是内部发行,供教学使用的,我手头已经没有这本函授教材的原书。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的律师制度逐渐恢复重建。由于当时法科毕业生不能满足社会对律师的巨大需求,因此就开展律师函授教育,采取了一种非常规的律师培养方式。参加律师函授学习的学员都是来自各种工作岗位的人员,通过函授教育获得法律文凭,进而获得担任律师的文凭资格。王作富教授受邀编写律师函授教材《刑法》(中国律师函授学院1995年印行),遂吸收我们几位年轻弟子参加。该函授教材因其简明性而获得好评,这对我们这些初次参与写作的人来说,是一个莫大的鼓舞。及至1987年,我们的硕士生同学张智辉从中国人民大学毕业以后分配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从事编辑工作,由此而联系将函授教材《刑法》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并由张智辉担任责任编辑。

在该书编写出版的过程中,我负责与出版社的联系工作,因而对该书的出版过程较为了解。尤其是,该书的书名是我提议并经王作富教授同意而确定的。因为当时统编教材《刑法学》出版以后,影响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能取《刑法学》这个书名。但仍然维持函授教材的《刑法》这个书名,又不能显示出该书的特色。为此,我提议采用《中国刑法适用》这个书名,该书名体现了去教科书化的意图,当时我还颇为自得。该书的“说明”指出:“本书力图以马克思主义刑法科学的原理为指导,密切联系和吸收、总结近年来找国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实践以及刑法理论研究成果,在适当阐述我国刑法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突出地反映和深入地研讨我国刑法适用方面的各种实际问题。同时,本书在体系和内容安排上也作了一些创新的尝试;在论述上力求深入浅出,注意逻辑性和层次性,注意语言的通俗简洁,井适当穿插分析了一些典型案例。”

这一“说明”较为准确地反映了该书的编写宗旨和特色。该书在内容上确实还是有一些创新,主要是把我们在写作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过程中的最新科研成果吸收到该书中去。

例如,我的硕士论文是关于正当防卫的,所以该书的正当防卫部分吸收了我的硕士论文的内容;我的博士论文是关于共同犯罪的,该书的共同犯罪部分吸收了我的博士论文的内容。赵秉志的硕士论文是关于犯罪未遂的,所以该书的犯罪未遂部分吸收了赵秉志的硕士论文的内容;赵秉志的博士论文是关于犯罪主体的,所以该书的犯罪主体部分吸收了赵秉志的博士论文的内容。周振想的硕士论文是关于自首的,所以该书的自首部分吸收了周振想的硕士论文的内容;周振想的博士论文是关于刑罚适用的,所以该书的刑罚适用部分吸收了周振想的博士论文的内容。

不仅如此,由于知识的相关性,与这些硕士论文主题关联的部分也都有所创新。年轻人总有一种创新的欲望和追求,所以在该书的写作中敢于突破,将各自的最新研究成果写进书里。例如我在正当防卫中对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排列、在共同犯罪一章对共同犯罪行为按照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的论述,对共同犯罪故意按照实行故意、组织故意、教唆故意和帮助故意的论述,以及在罪数一章对数罪的专门论述,都是当时其他刑法教科书所没有的。《中国刑法适用》是在王作富教授的主持下,我所参与的第一部刑法教科书的写作。

通过《中国刑法适用》一书,我们这些刚进入刑法学界的年轻学人的学术观点得以面世,不仅收获了科研成果,而且收获了学术自信,也使我们开始在我国刑法学界崭露头角。如果没有王作富教授给我们这个机会,我们的作品还不可能那么早地公开发表。尽管《中国刑法适用》一书早已绝版,现在也已经没有修订出版的必要,但在我们自己的心目中,它是我们走向刑法学术研究的一块跳板。而这块跳板的架设人,就是王作富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如前所述,在20世纪50年代初,曾经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重镇。苏俄刑法专家就是在这里传授刑法知识,由此而造就新中国刑法理论的基本模型。自1998年离开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以后,我曾多次参加刑法教研室的新春聚会活动,偶尔也能遇到早年曾经在教研室工作过,后来调离的前辈,包括单长宗(最高人民法院)、王厚立(外交部)等人。在这些人中,我是“新人”,听着“老人”们叙述20世纪50年代至60年那段教研室的“故事”,对我来说颇有吸引力。当时,我就曾经提出应该写一部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的历史,我相信,这也是中国刑法学史的一个缩影。虽然大家都认为我的提议很好,但始终未能落实。

现在论及20世纪50年代初苏俄刑法学引人我国的那段历史,都绕不开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因为,苏俄刑法学之舶来我国,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是第一个码头。苏俄刑法学之传入我国,最初主要是通过翻译的途径。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苏联全苏司法部法学研究所主编的《苏联刑法总论》(上下卷)一书,该书的译者是彭仲文,出版者是上海的大东出版社,出版时间是1950年。该书是苏联官方的刑法教科书,总编辑是孟沙金教授,编辑中包括皮昂特科夫斯基等教授,均是当时苏联刑法学界的头面人物。该书在我国出版以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对此,王作富教授在回忆起20世纪50年代初学刑法时,重要参考资料就是《苏联刑法总论》一书,并且向我描述了初见该书时如饥似渴的感觉。正是通过这本书,王作富教授这一辈刑法学人完成了苏俄刑法学的最初启蒙。因此,对于《苏联刑法总论》一书对我国刑法学界的影响,无论如何评价都不会过分。事实上,我们今天也主要是通过该书了解20世纪50年代苏俄刑法学的状况的。

▲高铭暄教授与王作富教授

王作富教授作为新中国的第一代刑法学人,在其进入刑法学术之初,就受到了苏俄刑法专家的言传身教。1952年2月,因教学工作需要,王作富教授研究生班未及毕业即被提前调入刑法教研室担任助教,此时距离王作富教授1949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三部(1950年与华北大学合并为中国人民大学)接受法学教育才3年。在那个特殊的时代,人才的成长也完全不按常规。留校任教以后,王作富教授在来华的第一位苏联专家贝斯特洛娃的指导下,边工作边学习。苏联专家亲临中国人民大学传授苏俄刑法学,为新中国培育了一批刑法人才,包括高铭暄教授、马克昌教授等。贝斯特洛娃是当时苏联斯维尔德洛夫斯克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的教授,虽然在苏联不是一流的刑法学家,但来到中国对于传播苏俄刑法学还是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作为教材,贝斯特洛娃的《苏维埃刑法总论》一书于1954年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印行,其《苏维埃刑法总则(专修科讲义)》一书于同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这些苏俄刑法教科书,都是王作富教授当年学习的主要资料。在初步接受了苏俄刑法学并具备一定的俄语水平以后,王作富教授以及所在的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开始陆续翻译苏俄刑法论著。其中,最有影响的是以下三部论著:

第一部是B.M契科瓦则教授主编的《苏维埃刑法总则》,该书分为上中下三册,是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所的集体著作。该书的译者署名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和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只有集体署名,没有个人的署名。因此,从书中看不出王作富教授是否是译者之一。据高铭暄教授回忆,当时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有一个俄文翻译组,其人员包括徐立根、薛秉忠、卢佑先等。因此,该书主要是这些人员翻译的。《苏维埃刑法总则》是苏联国家法学书籍出版社1952年在莫斯科出版的,两年以后就在我国翻译出版,其速度可以说是惊人的。该书是继《苏维埃刑法总论》之后,翻译到我国的又一部具有影响力的大型苏联刑法总论的著作。

第二部是《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共分三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出版;第二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出版;第三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出版。该译文辑是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组织编译的,第一辑“编译者的话”指出:“本书是学习刑法课程的参考资料。书中编译了苏联《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上所发表的15篇刑法论文,内容包括《苏俄刑法典》草案的讨论、刑法专门问题的阐述,以及刑法著作的评论等。在这些论文中,许多问题是带有讨论性的,有的到现在还未得出一致的结论。但是我们认为,科学理论是在布尔什维克式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创造性的科学讨论中发展的。因此,本书对于了解苏维埃刑法科学界的情况、更进一步学习和钻研苏维埃刑法理论是有所帮助的。”

与先前翻译出版的苏俄刑法教科书相比,这3部论文选译辑最大的特点是展示了苏俄刑法学界的某些理论争论的真实状况。因为教科书是一家之说,虽然也极为个别地论及不同的观点,但总体上说,教科书反映的是通说的观点。而这些论文则可以使我们看到苏俄学者之间的论文争论,对于我们全面了解苏俄刑法学界的前沿性研究状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至今这3部译文辑仍然是我们把握苏俄刑法学界在20世纪40年代末至50年代初刑法理论发展脉络的资料来源。参加本书翻译的除了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翻译组的人员以外,还包括刑法教研室的一些年轻教师,王作富教师也参与了翻译工作。不同于上一部《苏维埃刑法总论》没有翻译者的署名,译文辑在每一篇后面都有译者和校者的名字。在这些名字中还有高铭暄、薛秉忠、徐立根、孔钊、解士彬、卢佑先、沈其昌等人,这些译者当时都在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任教或从事翻译工作。据王作富教授回忆,在上述译者中,薛秉忠、徐立根、卢佑先、沈其昌是专职俄文翻译。在苏联专家撤走后,徐立根转为犯罪对策学教师,另外3人调入其他单位。

第三部,也是最重要的一部著作,是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该书根据苏联国立法律书籍出版社1957年版翻译,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7月出版。

特拉伊宁先后写过3本关于犯罪构成的著作,分别是:1946年的《犯罪构成的学说》、1951年的《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构成》、1957年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这3本书也可是说是同一本书的三个版本,其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中国翻译出版的是特拉伊宁1957年最新问世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该书与前两本书有着较大的差别,其观点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尽管这种变化未必是特拉伊宁本人所愿意的。

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能在1958年在我国翻译出版,这实在是一个奇迹。因为从1957年开始,我国以反右斗争为标志,进入了一个政治动乱期,法律虚无主义随之蔓延。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居然得以出版,岂非异数?我们可以对比一下同年(1958年)10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一书,该书署名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著,被纳入“科学研究跃进丛书”,由此可以看出大跃进的影响。我们无须看内容,只要看书名,就可以知道这本书的性质。而对比同年翻译出版的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给人恍若隔世之感。

▲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

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虽然是20世纪50年代出版的,但其实在那个年代并没有产生学术影响,真正发生学术影响还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我本科开始学习刑法的1979年,当时我国第一部刑法刚刚颁布,没有教科书,没有案例,更没有外国刑法资料,唯一使我们大开眼界的就是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这本书。

我清楚地记得,在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不久,刑事诉讼法专业的孙飞同学告诉我,当他在北京大学图书馆见到这本书的时候,马上爱上了刑法学科,以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毕业生的身份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由于名额所限,孙飞被调剂到刑事诉讼法专业。如果没有这本书,我们还以为刑法根本就没有学问。

因此,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对我们这一代学人来说,是一本刑法的启蒙著作。参加该书翻译的一共是4人,即薛秉忠、卢佑先、王作富和沈其昌。作为新一代的刑法学人,我们应当感谢这些译者,包括王作富教授。正是老一代刑法学人在那动荡岁月的筚路蓝缕的学术拓荒,才为我们今天的刑法学奠定了基础。

以上3部苏俄刑法学著作在我国的翻译出版,对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刑法学的苏俄化具有深远的影响。像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的影响是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产生的,至今仍然是研究我国刑法学术史所无法回避和绕开的一本重要著作。

对于我国刑法学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苏俄化这段历史,我们今天已经开始反思。我也曾经提出了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的命题,并倡导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但这并不是对这段历史的简单否定,因为历史可以评价,可以评说,但不能否定,也无法否定。我们对历史要有一种同情的理解,对20世纪50年代我国刑法学的苏俄化这段历史也应持这样一种理性的态度。对于我国刑法知识的苏俄化,不能孤立地看待,而是要把它置入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加以考察。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知识的苏俄化是整个中国法学苏俄化的必然结果,而中国法学的苏俄化又是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向苏联一面倒的政治决策的产物。

对此,我国学者曾经作出以下评价:“在整个国家建设‘以俄为师’的总体思路下,中国的立法、司法和法学全面地向苏联学习,接受苏联刑法知识似乎就此获得一种时代化的必要性与正当性。而苏联刑法学创立于1917年至1924年间,经过近30年的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和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从苏联引进社会主义刑法学到中国来,就不会遭遇任何意识形态方面的困扰。不过,在新中国放弃古代刑法学思想遗产、摈弃民国的刑法知识传统、排斥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思想以后,可支撑新中国刑法学发展的智识资源除了苏俄刑法知识外,基本上已经无可选择——单靠解放区革命法制中积累起来的尚未系统化、理论化的经验,显然无法胜任新中国现实对刑法学提出的智识要求,中国刑法学于是依凭这唯一的智识资源条件就开始了全盘苏化的漫漫征程。”此言甚是。

20世纪50年代,我国刑法知识的苏俄化,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无奈选择,或者说不是刑法学人的选择,而是一种政治的选择、历史的选择。对于王作富教授那一代刑法学人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我们还是应当给予尊重与理解。当然,在我们今天对那段苏俄化的历史进行反思也是完全必要的,尤其是中国法学曾经全面苏俄化,但除了刑法学以外其他部门法学早在20年前就已经完成了去苏俄化。而我国刑法学仍然受到来自苏俄的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的束缚,这才是真正需要反思的。没有反思,中国的刑法学就不会发展。因此,去苏俄化是我国刑法学向前发展的必要前提。

从1958年到1978年,整整20年的空白,这是王作富教授这一代人的青春年华,就这么在无谓的政治游戏中流失。如果——假如历史可以假设——没有这段政治动乱,以王作富教授的勤奋与才智,可以对我国刑法学作出更大的学术贡献。当然,这20年王作富教授和其他刑法学人一样,也没有完全虚度,仍然留下了其痕迹。在此,我仅以以下两本书为例。

第一本是我前面提到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一书,该书署名是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虽然没有个人署名,但因为王作富教授当时在刑法教研室任教,想必王作富教授也参与了该书的编写。这一点,在王作富教授《刑法论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的“自序”中得到印证。

这本书现在图书馆可能也不好找了,我手头的这本是鲁风老师1990年11月24日送给我的,封面上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资料室的椭圆形章,也许是资料室处理时被鲁风老师获得的,现在被我所珍藏。该书是“科学研究跃进丛书”,书的首页有一个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部写于1958年9月30日的“说明”,这个“说明”指出:“在社会主义大跃进的形势鼓舞下,很多兄弟高等学校掀起了科学研究大跃进的运动,并以研究成果作为国庆九周年的献礼。这一运动,在中国人民大学是今年八月初,在学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破除迷信,解放思想,坚决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动全校师生员工开展起来的。经过一个多月以来的苦战,全校的炊事员、公务员、工人、干部、学生、研究生、教师和领导干部一齐动手动脑,写出了调查报告、科学论文以及专门论著等共计四千多篇(部);其中有些作品并取得了有关实际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协作。这不仅在数量上相当于过去建校八年来所完成论文篇数总和四倍以上,而且在质量上也大大提高了。”

在以上这段说明中,引起我惊诧的当然是数据,这是学术放卫星的极佳注解。不仅如此,引起我注意的还有参与科学研究人员的排列顺序:炊事员、公务员、工人、干部、学生、研究生、教师和领导干部。炊事员居然排到了科学研究主体的第一位,而教师则几乎放到了最后。这也可以看出当时学术研究的氛围。

该书还有一个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的“编者说明”,指出:“这本书是我们教研室全体刑法教员和四十多个同学在当时的领导和有关实际机关的帮助下,在总结检查我们几年来刑法教学工作的基础上,本着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群策群力而写成的。这本书是围绕着‘我国刑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这一中心思想,对党的领导、群众路线、犯罪性质、预防犯罪、劳动改造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探讨。”该书虽然只有88页,6万多字,其内容却涉及刑法、犯罪学、监狱学等各刑事法学科。

不过,该书只有政治性而无学术性。即使是在定罪的相关论述中,也没有提及犯罪构成一词。该书的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正是全书的核心命题,一切结论都是由此演绎而成的。例如,该书指出:“我国刑法既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它就必须为阶级斗争服务、为政治服务、为中心工作服务、为党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路线服务。研究一切刑事案件,研究任何刑法理论问题,都必须从政治上考虑问题,必须从有利于打击和消灭敌人出发,从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出发,从无产阶级专政的利益出发,从社会主义建设的利益出发。资产阶级的单纯法律观点以及一切超阶级、超政治的观点都是十分错误的、有害的。”在这种政治话语的主导下,意识形态吞噬了刑法的学术性,这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唯一能够从事的所谓研究——一种没有学术的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一书,与其说是王作富教授这一代刑法学人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如说是其无法从事学术研究的证据。该书的内容所提供的20世纪50年代我国刑法学人所处的恶劣学术生态环境,是我们这一代刑法学人所难以想象的。

第二本是《刑事政策讲义(讨论稿)》,该书的署名是北京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1976年12月内部印行,封底有“内部教材,注意保存”8个字。我于头的该书是1979年9月15日作为刑法参考教材发给我们77级学生的,也是我所保留下来的唯一一本本科阶段的参考教材。其实,这本书对于学习刑法没有任何参考价值。1979年7月l日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我们是从9月份开始开设刑法这门课程的,但该书是在刑法颁布之前写的,而且内容仍然充斥着政治意识形态的色彩。

该书没有个人作者的署名,但在此期间王作富教授正好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任教,所以我猜测王作富教授参与了该书的撰写。后来,在王作富教授著述清单中,见到该书被列入王作富教授的合编著作栏目。从清单中,还可以见到王作富教授在北京大学法律系期间还于1974年合编过一本《对敌斗争的路线和政策》,可惜我未见过该书。从内容上来看,《刑事政策讲义(讨论稿)》一书就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一书的扩充版,例如党的领导、群众路线、两类矛盾等内容不仅得以保留,而且更加充实。尤其是在《刑事政策讲义(讨论稿)》一书中,增加了一个专题,即第八专题:镇压反革命和打击各种刑事犯罪。这个专题相当于现在的刑法各论,内容涉及11个罪名,除了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罪以外,其他罪名都出现在1979年刑法典中。我再作猜测,这部分内容也许是王作富教授执笔的。在这部分内容中,虽然还是存在标语口号式的政治话语的赘述,但从中还是可以获得一些有关这些犯罪的知识性内容。例如该书关于强奸罪的定义是:“所谓强奸妇女,是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因此,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行为,是构成强奸罪的最基本的特征。”这一对强奸罪的概念的叙述,具有相当的准确性,与此后刑法教科书中强奸罪的概念已经没有太大的差别。

后来我得知,《刑事政策讲义(讨论稿)》一书是为满足从1974年开始招收的工农兵学员的授课需要而编写的。北京大学法律系从1974年开始招收工农兵学员,前两届学员没有教材,因此编写了这本教材。等我们入学,1979年《刑法》颁布了,但未及根据刑法典编写教材,所以我们就成为该书的第二批使用者,当然也是最后一批使用者。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到《刑事政策讲义(讨论稿)》,其间相隔18年,虽然书名已经发生了变化,但内容如故。这两本书是那个动乱年代老一辈刑法学人给我们留下的遗产,它记载了荒唐岁月里刑法学人的无奈和辛酸。那是一个没有刑法的年代,也是一个没有学术的年代。如果我们想要知道在那个没有刑法的年代刑法学人的生存状态,这两本书可以给我们真实的答案。王作富教授就是从这个荒唐年代走过来的,但并没有被命运所压倒,在法治的春天到来的时候,终于能够发挥自己专业特长。不过,王作富教授只是他们那一代刑法学人中的极少数幸运者之一。在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的译者中,其他几位都在“反右运动”中遭受厄运,或者在此后的“文革”运动中遭受迫害,最终未能回到他们所钟爱的刑法专业。就此而言,王作富教授又是幸运的。


从1952年留校任教,一直到长达20多年的政治动乱,虽然无法从事刑法学的研究,但王作富教授毕竟还在刑法的教学科研岗位上工作,及至进入20世纪80年代初,王作富教授终于迎来了刑法学研究的黄金季节,也使自己的学术研究达到了一个历史的高度。

王作富教授教授的代表作,一般都认为是《中国刑法研究》一书,该书53万字,1988年被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纳入“中国人民大学丛书”出版。该书的前身是王作富教授为司法干部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概论》一书,该书是在王作富教授1983年在中央政法干校培训司法干部授课的录音稿的基础上整理而成,1984年曾在中央政法干校内部印行,受到司法干部的广泛欢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概论》一书的基础上,王作富教授又经过修改补充,形成该书,并改为现名。

关于该书的定位,王作富教授在“说明”中曾经指出:“本书既不同于研究个别问题的专著,也不同于刑法教科书,它既照顾到刑法学的一定体系性,又没有涉及刑法学中的全部问题。”但从该书的内容来看,在王作富教授所有的著作中,是最完整地阐述刑法学理论的一部著作,可以说是一部刑法体系书。该书较为全面地反映了王作富教授关于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的学术观点,是我们学习和把握王作富教授刑法思想的一把钥匙。

王作富教授是以研究刑法各论而著称的,为了评价王作富教授在刑法各论研究上取得的成就,我们还要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从苏俄引入我国的刑法学。

目前一般认为,20世纪50年代从苏俄引入我国的刑法学,主要是指刑法总论。相对来说,对于从苏俄引入的刑法各论不是特别了解。毫无疑问,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从苏俄引入我国的标志性的理论,至今对我国的刑法学研究仍然具有影响。而刑法各论由于和一个国家的刑法典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因此我国目前的刑法各论虽然也是从苏俄引人的,但本土化的成分要更多一些。

在20世纪50年代,苏俄刑法教科书在我国翻译出版的高潮中,不仅刑法总论的教科书在我国翻译出版,而且刑法各论的教科书也在我国翻译出版。其中,具有较大影响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翻译的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律科学研究所编的《苏维埃刑法分则》一书,该书由法律出版社1956年3月出版。译者是薛秉忠、沈其昌、王更生、徐立根、卢佑先。在该书的译者名单中,没有王作富教授。不过,王作富教授应该是认真读过这本书的。在苏俄刑法的各论中,也是贯穿了四要件的分析框架,这也被我国的刑法各论所继承。

当然,苏俄刑法各论只有教科书翻译介绍到我国,没有研究较为深入的专著,因而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进行研究方面,我国的刑法各论研究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在这一领域,王作富教授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我国刑法各论的真正研究也在1997年《刑法》颁布以后。因为刑法各论具有对法条的更大依赖性,并且是建立在刑法适用的基础之上的。在1979年《刑法》颁布以后,我国学者开始撰写刑法各论的教科书。最先出版的是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刑法刑事诉讼法教研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讲义》一书于1980年8月即由群众出版社出版,1982年10月又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讲义(分则部分)》出版。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编著的《刑法各论》一书则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于1982年3月出版。该书的作者是当时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任教的陈德洪、鲁风、王作富、力康泰、阴家宝,可能因为高铭暄教授有其他工作,没有参与该书的编写。

该书的“说明”指出:“为了我校刑法课程教学的需要,我们曾在1980年6月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讲义上现将其修改出版,改名为《刑法各论》,供政法院系和广大司法工作者参考。”由此可见,该书是1980年内部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讲义》一书的公开版,是1979年《刑法》颁布以后我国出版的第一批刑法各论的教科书之一。该书虽然没有署名是王作富教授主编,但“说明”载明“全书由王作富统改定稿。由此可见,王作富教授在该书的编写过程中发挥了主要的作用。

当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熊成乾提议王作富教授担任主编,但王作富教授出于谦虚,坚辞主编的署名,改为“统改定稿”。实际上,王作富教授确实对全书各章都作了细致的修改。王作富教授撰写了该书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两章,应该说是全书主要的内容。我是在入校不久的1982年4月12日购得该书,后来成为我们硕士生期间学习刑法各论的教材。该书在1985年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严打的《决定》出版了《刑法各论》(修订版),尤其是由高铭暄教授增写了第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从而成为一部体系较为完整的刑法各论教科书,篇幅也从第一版的22万字增加到修订版的将近30万字。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写的《刑法各论》受到了司法机关的热烈欢迎,成为办案的重要参考资料,对我国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不仅如此,《刑法各论》一书还成为我国个罪研究的基础或者母本,此后的个罪研究成果都是在该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对我国刑法各论研究的意义也是不可小觑的。王作富教授从一开始就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刑法各论课程的主讲教师,为千百万电大学员讲授刑法各论。在电大讲稿的基础上,王作富教授于1989年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刑法分则要义》一书。该书是王作富教授关于刑法各论的唯一一本个人独著,虽然近乎口语的叙述方式保留了课堂授课的语言特征,但是其体系化地对刑法分则所进行的讲解还是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印象。当然,由于是对刑法分则全部罪名的论述,所以在对个罪的讨论深度上难免受到影响。

《草木本有心:王作富学术人生自述与侧记》

我以为最能够代表王作富教授学术思想,主要是指刑法各论研究水平的,还是《刑法专论(下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对于此书,我国刑法学界所知不多。该书分为上下两编,出版时也是分为两册。这是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推荐的研究生教学用书,高铭暄教授主编。该书的上编是刑法总论,参与写作的是高铭暄教授、赵秉志教授和黄京平教授;而下编是刑法各论,共计九章,由王作富教授独自完成,因此也可以视为是王作富教授的个人专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王作富教授在《刑法专论(下编)》以30万字的篇幅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这10个罪名的探讨,应该说是较为深入的,也是王作富教授对刑法重点罪名研究成果的总结之作。

在刑法各论中,王作富教授提出了许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影响力的观点。有些观点是独特的,还有些观点则已经成为通说。

例如王作富教授关于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如何定性的观点就是十分超前的。所谓教唆自杀,是指他人本来没有自杀的意图,在行为人的教唆下产生自杀的意图,并实施了自杀行为的情形。所谓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经产生自杀的意图,行为人为他人自杀提供帮助的情形。对于教唆自杀和帮助自杀行为,我国刑法教科书一般都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只不过认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而已。但王作富教授指出:“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不同于亲手把他人杀死。虽然看起来,上述行为和故意杀人有一定因果关系,在主观上可能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但是,毕竟是由被害人自己的意志决定自杀的,同违反自己意志被他人杀死有所不同。因此,定故意杀人罪,是不妥当的。在必要时应采用类推的方法,比照《刑法》第132条的规定定罪判刑。”

王作富教授以上论述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所言,当时我国刑法中尚存在类推制度。但王作富教授以上关于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定性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现在,这一观点被越来越多的我国学者所接受。

又如,关于侵占他人遗失物的问题,1979年《刑法》并没有关于侵占罪的规定,王作富教授在当时情况下曾经就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遗失物的界限发表过十分具有前瞻性的观点,并结合案例进行了论述,指出:“被告人刘某在乘坐出租汽车时,发现座位上有一钱包。自知是其他乘客失落的,就偷偷装入自己口袋。下车后打开钱包,发现其中有1000美金和500外汇券,据为己有,后被查获。我认为,此案不应视为侵占拾得物。所谓遗失物,在我看来,应当是指由于持有者的一时疏忽而脱离了自己和有关人员控制范围的财物。例如,甲将钱包掉在公路上,未被发现,就是遗失物。但是,在上例中,乘客钱包掉在汽车里,虽然物主失去了控制,但尚处在司机控制范围之内,司机有权也有责任保管车内的切财物。因此,刘某背着司机将钱包拿走,实属于盗窃。”应该说,王作富教授的上述观点是十分精细的,并且能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具有通俗易懂之效。尤其是,以上论述是在1997年我国《刑法》设立侵占罪之前,所以更为难能可贵。

在1997年我国《刑法》设立侵占罪以后,王作富教授又进一步明确了侵占遗忘物与盗窃罪的界限,认为如果财物遗忘在他人有权控制的范围内,行为人乘人不备将其秘密窃为己有的,应以盗窃罪论处。我曾经将王作富教授的上述观点归纳为双重控制说,指出:“王作富教授提出了双重控制说,即遗忘物不仅是指本人由于遗忘而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而且由于遗忘在一般场所,因而处于一种无人控制状态。如果遗忘在特定场所,虽然本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但特定场所中的他人具有对财物的控制义务,因而仍然不能视为遗忘物。我个人赞同这种观点,认为这对于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具有重要意义。”在没有引入德日教义刑法学的情况下,王作富教授能够提出双重控制说,这是需要学识的。

论及王作富教授对我国刑法各论研究的贡献,还不能不提到在其晚年主编的一部大型刑法各论的著作,这就是《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一书。该书由王作富教授主编,3位副主编刘志远、翟中东和周洪波均是出自王作富教授名下的博士,撰稿人也大多是王作富教授指导的硕士生和博士生。

▲王作富教授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

该书第一版由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二版2003年出版,第三版2007年出版,第四版是2010年出版。第一版为上下两册,至第四版增为上中下3册,篇幅也从176万字增加到247万字。在我国目前的刑法各论著作中,是篇幅最大的著作。

王作富教授在该书第一版的“前言”提出了在该书编写中力图突出的四个特点,即实、新、深、准,指出:

(1)实。所谓实,就是要求作者以服务于司法实务为目的,重点研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因此,在编写体例上不苛求体系的完整,对些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少或者存在问题不多的罪名,未予论及;对司法操作无关或意义不大的方面,如犯罪客体等问题,不予提及,或者一笔带过;之所以如此,其目的就在于集中篇幅,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点疑难问题,进行深入详尽的分析论证,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2)新。所谓新,就是要求作者反映的问题新,采取的论证方式新,使用的研究成果新,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新,以期对原来没有取得共识的传统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研究。

(3)深。所谓深,就是要求作者对研究的问题,不能满足于仅仅提出观点或者进行浅尝辄止的分析,而是应当进行深入详尽的论证,力求将问题讲深、讲透,以理服人。

(4)准。所谓准,就是要求作者所持观点于法、于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司法实践基础,以免误导他人。

这些特点也就是该书的编写宗旨,在书的内容中得到了切实的体现。该书虽然仍然采取四要件的分析框架,但由于篇幅较大,内容远比一般刑法各论教科书要深入,为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刑法提供了学理根据。

对于王作富教授为什么选择以刑法各论作为自己研究的主攻方向,王作富教授曾经有过以下这段自述:“作为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理论的价值和生命力,归根结底就在于它的实践价值,刑法理论必须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为不断完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服务。正是基于这一点考虑,多年来我在刑法教学与研究工作中,特别关注司法实践中已经提出和可能提出的与犯罪认定有关的种种疑难问题,力求从理论上给予有理有据的解析,而这些问题在刑法分则适用中出现最多,这也正是我近年来偏重对刑法分则研究的重要原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的放矢,务实求真,也成为我教学与研究的特点。”这可以说是王作富教授的夫子自道,从中我们可以感受到王作富教授之所以选择以刑法各论作为其刑法研究重点的动力。

王作富教授《刑法纵横》

可以说,刑法各论是与司法实践联系最为亲密的部分,也是最为贴近司法实践的一种应用型的刑法理论。王作富教授所崇尚的务实求真的精神,对于我们晚学后辈来说,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王作富教授在刑法各论研究中,能够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方法,善于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这些对于我们都是具有莫大教益的。

我虽然在此后的学术生涯中,逐渐走向刑法哲学,但在一般形而上的哲理探险以后,能够幡然悔悟,回到规范刑法学、教义刑法学和判例刑法学的道路上来,这与在入道之初所受到的王作富教授的教诲是分不开的。王作富教授的教诲,使我头脑中始终有着司法实践这根弦,无论在理论探索的道路上走得多远,都能够及时地回归司法实践。这是我的切身体会,虽然只是个人的体悟,但我想也能代表大多数受过王作富教授教诲的学子们的感受。

我始终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学研究水平是与这个国家的法治发达水平相适应的,前者由后者所决定。王作富教授的青年时代处于法律虚无主义的氛围之中,根本不可能从事真正的刑法学术研究。及至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我国法制的恢复重建,王作富教授开始其学术研究生涯。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这种法制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我国的刑法理论水平,无论是刑法总论还是刑法各论的研究水平都是较低的,更多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还未能上升到法教义学的高度。

对此,王作富教授也是具有清醒认识的。例如,王作富教授指出:“近年来,我逐渐感觉到,有时面对一些比较复杂、困难和争议较大的问题,自己不能从更深层次上找出更有力的理论支撑,论证乏力,其原因就是自己的知识基础不够厚实,知识更新赶不上当今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我也常为此而焦虑。但是,毕竟年事己高,再前进一步往往感到力不从心,也就只能尽力而为。”我真为王作富教授的自知之明而感动。

其实,知识的老化虽然与年老有关,但更与我国目前的知识状况有关。如前所述,我国刑法学是从苏俄引人的,但就刑法各论而言,苏俄刑法学并没有为我国提供更多的理论资源。正是王作富教授这一代刑法学人的学术拓荒,才达致我国目前刑法各论的理论水平。由于我国是在没有外来知识借鉴的情况下,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学术环境下开展刑法各论研究的,因此,我国刑法各论的研究水平不能不说是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应该说,王作富教授已经在现有的条件下做得最好,但不可能超越历史的局限和时代的局限。

我曾经提出我国刑法的教义学化的命题。这里的刑法教义学化,包括刑法总论的教义学化和刑法各论的教义学化。刑法各论的教义学化是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论研究,尤其是对各种解释方法的娴熟运用。这种以具体法条为中心展开的教义学研究,使刑法各论成为一种知识的展示与竞争,从而极大地提升刑法各论的学术性。但在我国目前的刑法各论研究中,还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经验型痕迹。在王作富教授关于刑法各论的研究成果中,也是如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王作富教授的观点更多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在刑法教义学引入我国以后,某些观点需要接受教义学的检验。

德国刑法教科书

例如,前面我们所讲的关于侵占罪与盗窃罪相区分的双重控制说,当然是正确的。但双重控制说的教义学根据何在?这就需要进一步加以探讨。

从刑法教义学上来说,盗窃罪属于转移占有型的财产犯罪,而侵占罪属于非转移占有型的财产犯罪,两者取得财物的方式是有所不同的。因此,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为人实施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之前,该财物所处的控制状态:如果行为人实施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之前,该财物处于财产所有人或者财产保管人的控制之中,则行为人欲取得该财物,必须转移占有;当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转移占有时,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实施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之前,该财物处于其控制之中,则行为人欲将该财物据为己有,无须转移占有;当行为人将处于本人控制之中的他人财物非法予以占有时,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只有在以上刑法教义学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科学地揭示双重控制说的根据。即:财产所有人因遗忘丧失对其财物的控制,但如果丧失在某种特定场所,则该财物处于该特定场所的合法控制人的控制之中。在这种情况下,该财物对于财物所有人来说是丧失了控制,但对于特定场所的合法控制人来说,则处于其控制之下。因此,行为人取得该财物仍然具有打破特定场所的合法控制人对财物的控制,将财物转移到其本人的控制之中,这里仍然存在一个转移占有的过程,因而行为人构成盗窃罪。只有该财物因其所有人丧失控制以后,处于无人控制的状态,成为一种脱离占有物,行为人的占有行为才能构成侵占罪。

在引入刑法教义学以后,某些刑法各论的知识需要加以反思并且进一步完善。例如,关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两个当场”的标准,即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换言之,只要具备两个当场的,才构成抢劫罪;反之,则构成敲诈勒索罪。两个当场的观点,是王作富教授较早主张的。

例如,王作富教授在论及抢劫罪的特点时指出:“它有两个突出特点,即:其一,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或者当场使用其他人身强制方法;其二,必须是当场占有财物。以上两点,缺一不能构成抢劫罪。”如果基于“两个当场”的理解,则使用暴力并未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程度而当场取财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其结果是被以抢劫罪论处,从而扩张了抢劫罪的范围。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暴力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的前提之上的。

只要承认暴力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则即使当场使用暴力,如果暴力程度轻微,没有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由此而当场取财,即使符合两个当场的特征,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因为从法教义学的意义上说,敲诈勒索罪属于交付型财产犯罪,而抢劫罪则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两者的区分并不在于两个当场,而在于暴力是否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如果达到这种程度的,被害人完全丧失了意志自由,行为人通过取得而占有他人财物;如果没有达到这种程度,被害人尚未丧失意志自由,行为人是通过被害人的交付而占有其财物的。因此,刑法各论的教义学化,对于提升我国刑法研究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历史就像一条河流,既有遥远于崇山峻岭时的曲折,也有流淌在平川原野时的绵延。其实,这是同条河流。对于王作富教授的学术生涯来说,前半生的险峻和后半生的畅达恰好成为一个鲜明的对比。而我们这一代刑法学人,没有经历过过去学术生态的荒唐,因而也就很难体会今日学术境遇的顺畅。王作富教授对于我们来说,是一座只能仰望的高山:

山色不言语,浮云难遮蔽。

-END-


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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